#請益 需提前六十天提離職,否則需付一萬五千元的培訓費!?

我是在寵物用品店上班,入職後公司給我這份文件,我當時有簽名,目前入職兩個多月,覺得不適合想離職,我知道「提前六十天提離職,否則需付一萬五千元的培訓費」是違反勞基法,想問問大家這份具有法律效力嗎?🥹 乙方於甲方任職期間將安排甲方各類公司產品知識以及工作領域相關專業之教學培訓。 甲方同意自報到日起一年內,若主動提出離職,應支付公司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作為專業知織培訓費。若甲方能於離職前至少六十日,向直屬主管正式提交書面辭呈,並協助完成交接工作,則免收該筆費用。此外,若甲方任職滿一年,則本條款自動失效,無需支付任何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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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妳的雇主是否真的有支出學習的費用?合約不一定有效 勞基法的第15條之1,雇主至少須符合以下一項,才可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確實出資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為要求留任而另外提供合理補償,例如簽約金、留任獎金。 勞基法條文是未滿3個月不用預吿期,我之前待過一家保全公司,合約是未滿一星期要一天賠2500元的訓練費,可是有人中午就逃了也不知道有跟他要錢?原本是想撐一個星期就當經驗就好,半哄半騙的又撐快2個月,之後說什麼都不管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