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月薪29500(包含車資2000)是否不符合勞基法 等於月薪只有27500 那兩千的車資還需要我們打統編 給發票才能領到
2.公司每個月月休8天 沒有病假、事假、特休、喪假
要請病假、喪假需要給證明 但只能從自己的月休8去扣
那給證明的意義是什麼?
3.公司每天不管誰有沒有休假 一律都一起打卡 六日一律都不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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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我上個月請了四天假(都有提供病假證明 店長也有准假)
等於我休了月休8天+病假4天 9月是30天
公司的算法是27500除以30=916
916*18(我有上班的天數)=16488 再加上車資2000除以30=66
66*18(上班的天數)=1200
等於我九月份薪水18488而已
有諮詢過勞工局 勞工局的說法是這樣的算法是不合理的
但還是想問一下各位
因為現在被公司話術到有點懷疑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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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1.車資要打統編,給發票才能領即不屬於工資,不足最低工資29500元即違法
2. 先不談證明~未依法給付病假工資,將病假直接扣除例假、休息日,未依法給予特別休假都是處2-100萬的罰則
3. 法律有要求雇主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並記載至分鐘~如果出勤紀錄不實、未逐日記載,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都是每項2萬元以上的罰責
普通傷病假在法定範圍內,工資折半發給~若以29500計算,一天工資是983扣一半是491元,休4天可扣1966元,得到可拿病假工資是1966元.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建議先保存薪資單、請假紀錄、打卡紀錄及公司相關通知,再以書面明確告知雇主終止契約的法律依據
可以問勞檢所是否可依上述條文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書及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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