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月薪29500(包含車資2000)是否不符合勞基法 等於月薪只有27500 那兩千的車資還需要我們打統編 給發票才能領到
2.公司每個月月休8天 沒有病假、事假、特休、喪假
要請病假、喪假需要給證明 但只能從自己的月休8去扣
那給證明的意義是什麼?
3.公司每天不管誰有沒有休假 一律都一起打卡 六日一律都不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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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我上個月請了四天假(都有提供病假證明 店長也有准假)
等於我休了月休8天+病假4天 9月是30天
公司的算法是27500除以30=916
916*18(我有上班的天數)=16488 再加上車資2000除以30=66
66*18(上班的天數)=1200
等於我九月份薪水18488而已
有諮詢過勞工局 勞工局的說法是這樣的算法是不合理的
但還是想問一下各位
因為現在被公司話術到有點懷疑自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