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律師求職對英文能力的要求

就小弟的認知,若律所要求英文能力,多半希望求職者有即戰力,是聽說讀寫精通的程度。 而不要求者,可能是只接觸傳統民刑案件者,完全不會用到英文。 那在104上會要求略懂或中等英文能力的,一般是指哪些法律工作啊? 會有此問是因為,想要規劃如何投資自己的能力。以前的認知是英文能力沒有到頂的打算(職場即戰力),不如投資其他地方的能力。半調子的英文能力好像沒什麼意義。但實際上會是英文能力越好,工作機會越多嗎? 例如,多益700的會比500的更好找工作一些些嗎?或是在求職市場中,只有精通英文和沒有精通英文的分別呢? 以上問題請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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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應該是要看你的老闆是什麼樣的類型。 比如說你的老闆如果是司法官改任律師的,那事務所的業務會偏向於傳統民刑事或行政訴訟,這種所基本上是用不到英文的,可能連法顧客戶都不太會需要審英文合約。 第二種是你的老闆是綜合型的,這種通常可能有商務律師的經驗,但事務所是綜合性事務所,所以非訟跟訴訟業務會各半。這種通常都會審一些英文的合約,老實說多益700等級加上一些工具書,應該可以應付的(最低限度)。通常這樣的所就可以要求英文精通,但事實上差不多工作內容是這個程度。 第三種就是你老闆的業務是以非訟為主,這種就可能常常會需要用到英文去審約,甚至需要跟外國律師開會。這種可能就是真的需要精通或是外國學歷或背景的。 但老實說一句,就算你找訴訟所,你英文好也是會比別人多一個面試機會,因為老實說大家都有牌,學歷也都差不多,你能凸顯自己的機會大概就是語言能力了。 一點淺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