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律師求職對英文能力的要求
就小弟的認知,若律所要求英文能力,多半希望求職者有即戰力,是聽說讀寫精通的程度。
而不要求者,可能是只接觸傳統民刑案件者,完全不會用到英文。
那在104上會要求略懂或中等英文能力的,一般是指哪些法律工作啊?
會有此問是因為,想要規劃如何投資自己的能力。以前的認知是英文能力沒有到頂的打算(職場即戰力),不如投資其他地方的能力。半調子的英文能力好像沒什麼意義。但實際上會是英文能力越好,工作機會越多嗎?
例如,多益700的會比500的更好找工作一些些嗎?或是在求職市場中,只有精通英文和沒有精通英文的分別呢?
以上問題請教,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