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律師求職對英文能力的要求

就小弟的認知,若律所要求英文能力,多半希望求職者有即戰力,是聽說讀寫精通的程度。 而不要求者,可能是只接觸傳統民刑案件者,完全不會用到英文。 那在104上會要求略懂或中等英文能力的,一般是指哪些法律工作啊? 會有此問是因為,想要規劃如何投資自己的能力。以前的認知是英文能力沒有到頂的打算(職場即戰力),不如投資其他地方的能力。半調子的英文能力好像沒什麼意義。但實際上會是英文能力越好,工作機會越多嗎? 例如,多益700的會比500的更好找工作一些些嗎?或是在求職市場中,只有精通英文和沒有精通英文的分別呢? 以上問題請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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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事務所不少國外客戶,訴訟要用到英文的能力有: 1.寫好的書狀全文翻譯成英文給客戶審閱; 2.對造來的書狀先摘要給客戶,需要的話再全文翻譯; 3.開庭前提供投影片中英文版,並於開庭前用英文向客戶報告投影片內容; 4.法院判決全文翻譯給客戶; 5.至於email全英文、con call全英文就不用說了; 非訟用到的英文能力有: 1.40頁以上英文契約2天內審完並用英文給意見與直接修改 2.用英文介紹台灣法規(客戶指名知道的法規) 3.英文法律意見書 重點不是托福和多益拿幾分,而是要有能夠完成這些工作的能力,而且時間都很趕 對造來的書狀要在一天之內英文摘要給客戶,若客戶有興趣知道,就要一天之內翻譯全文給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