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律師求職對英文能力的要求

就小弟的認知,若律所要求英文能力,多半希望求職者有即戰力,是聽說讀寫精通的程度。 而不要求者,可能是只接觸傳統民刑案件者,完全不會用到英文。 那在104上會要求略懂或中等英文能力的,一般是指哪些法律工作啊? 會有此問是因為,想要規劃如何投資自己的能力。以前的認知是英文能力沒有到頂的打算(職場即戰力),不如投資其他地方的能力。半調子的英文能力好像沒什麼意義。但實際上會是英文能力越好,工作機會越多嗎? 例如,多益700的會比500的更好找工作一些些嗎?或是在求職市場中,只有精通英文和沒有精通英文的分別呢? 以上問題請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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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所除非有外國客戶,不然除了翻譯或審約,基本上完全不會用到英文。 至於非訟的部分, 可以參考B16的部分,另外補充做法遵時也蠻常會碰到英文的(各國法規檢索)。 當律師不一定要英文好,但是英文好發展性跟選擇性會更多,也比較能談高薪資,我學士應屆畢業(無法院相關實務經驗)一開始受雇時月薪高於行情一萬多,主要是因為我英文能力不錯(托福110+)。不過如果要出來自己做,會行銷會拉業務比英文更重要XD,有認識很多開業律師英文不好月收也破百的,比受雇非訟律師還賺阿! 結論是英文好當然有優勢,但是英文不好也沒關係,會做業務就好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