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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侵權行為
國立臺北大學
請問問題二為什麼除了195第一項規定外 還要再引184第一項前段? 是為了強調本案是侵權行為嗎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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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國立政治大學
1
B4
我沒有很確定,但提供一點想法: 1.195條1項不能當作請求權基礎,那195條3項侵害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準用」前2項之規定,自然也不會是獨立的請求權基礎。 2.受侵害的是不是親權,個人認為195條3項中基於「父母子女所生之身分法益」應該都可以廣泛的的稱為侵權,重點在於親權的實質內涵為何。 3.承上,傷害子女的行為是否侵害父母之親權個人認為需要進一步論證不能直接推倒出「傷害子女=侵害父母親權」,更何況195條3項身分法益之侵害需有「情節重大」方能準用1項。
B7
21/10/27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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