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怎麼看直接修法律讓十八歲有公民權

肯定說認為 憲法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年滿二十歲的國民不會被無端剝奪選舉權 而二十歲以下應該是立法裁量空間 個人是認同肯定說的見解 但如果實際執行的話大概會被只看標題的選民罵翻 所以應該沒有政黨敢這樣做 各位法律人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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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人民主權體現的結果,是防禦國家侵害的保障、要求國家保護的權利,自然不可能反過來限制人民本身,這從憲法上都是規定人民有xx權利,有xx義務等都可發現憲法沒有要限制人民的權利,僅有23條得以法律於合理情況下限制,所以部分學者基此認為20歲的選舉權只是個最遲一定可選舉的標準,完全是合乎憲法本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