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怎麼看直接修法律讓十八歲有公民權

肯定說認為 憲法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年滿二十歲的國民不會被無端剝奪選舉權 而二十歲以下應該是立法裁量空間 個人是認同肯定說的見解 但如果實際執行的話大概會被只看標題的選民罵翻 所以應該沒有政黨敢這樣做 各位法律人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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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一堆法學教授根本不支持此項見解 肯定說是少數說 甚至也有反對18歲有投票權的學者,例如北大陳愛娥教授,認為20歲人的判斷能力較成熟云云 還有主張19歲賦予投票權的學者,認為18歲被高三課業壓得死死的,沒有那麼多思考空間 總之,目前多數說認為還是要用修憲的方式,絕對不是透過解釋來讓18歲成年人取得公民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