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怎麼看直接修法律讓十八歲有公民權

肯定說認為 憲法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年滿二十歲的國民不會被無端剝奪選舉權 而二十歲以下應該是立法裁量空間 個人是認同肯定說的見解 但如果實際執行的話大概會被只看標題的選民罵翻 所以應該沒有政黨敢這樣做 各位法律人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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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6 太凹了啦,台大哥給的建議很有道理 不應該亂嗆人多讀書、錯誤理解云云 憲法的義務規定,本身必然授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法律據此授權始能更具體規定,不可能憲法無意限制,法律自己有意限制 從上面1-4看來,你把此種限制換個角度,變成說是:要保護憲政體制健全運作,最終目的是仍在保障權利 這種說法邏輯上瑕疵在於前面被限制的「權利」和後面被保障的「權利」的異質性,因而存在形式謬誤 事實上,世界上也不可能有一部憲法,可以完整保障所有人的權利;而只能追求最大化保護,追求最大化的過程必然犧牲乃至主動限制部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