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怎麼看直接修法律讓十八歲有公民權

肯定說認為 憲法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年滿二十歲的國民不會被無端剝奪選舉權 而二十歲以下應該是立法裁量空間 個人是認同肯定說的見解 但如果實際執行的話大概會被只看標題的選民罵翻 所以應該沒有政黨敢這樣做 各位法律人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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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就我所知,林明昕老師、顏厥安老師也有提出相同看法,法界從業人士也確實有支持這見解的聲音。 其實這種透過解釋學/釋義學的處理方式,更符合長年以來釋憲實務透過解釋憲法的方式,去突破剛性憲法下修憲天險門檻,達到憲法精神與時俱進的模式。但如何使這抽象法規範進到釋憲領域去處理,則是另一問題。
B7(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