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神
我在選擇題看到幾次,舉的都是106台上1374
說乃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前提,欠缺該物無由成立犯罪,但又不具促成推進構成要件實現的輔助功能
例如醉駕的車
但又說如果是加重構成要件 例如計程車性侵案的計程車,就可以沒收
我去翻書,也看不懂到底關聯客體在寫什麼
到底什麼叫關聯客體,還是我看到加重構成要件的物品,例如刀械螺絲起子這種,就直接判定要沒收,非加重構成要件的,就再看看?
請教可否給個簡單明快的判準,最好還有例子,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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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北加油
酒駕的車是否具有「協助犯罪」的功能?
✅ 從直觀來說,有。
❌ 但從法院的實務見解來說,多數認為:不構成「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工具性,因此不得沒收。
🔍 我們就從「協助功能」來拆解這個爭議:
🧠 一、什麼是「協助犯罪功能」?
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下,「供犯罪所用之物」的要件之一是:
✅ 該物具有實質促進、推進、或實施犯罪的工具性功能。
也就是說,它要不只是讓你能犯案(條件性),而是幫助你犯得更有效率、更安全、更容易成功。
三、法院怎麼說?(最高法院106台上1374 號)
重點見解:
「酒駕車輛雖為構成犯罪事實所必需之物,但僅具關聯性,不具促進、推進犯罪之工具性功能,不得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在可沒收之列。」
🔹 換句話說:
車是你實施酒駕不可或缺的對象物,但
不是讓你更容易「酒醉」、「決定開車」、「脫罪」的工具,
所以僅是「關聯客體」而非「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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