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沒收的關聯客體到底是什麼?

請教各位大神 我在選擇題看到幾次,舉的都是106台上1374 說乃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前提,欠缺該物無由成立犯罪,但又不具促成推進構成要件實現的輔助功能 例如醉駕的車 但又說如果是加重構成要件 例如計程車性侵案的計程車,就可以沒收 我去翻書,也看不懂到底關聯客體在寫什麼 到底什麼叫關聯客體,還是我看到加重構成要件的物品,例如刀械螺絲起子這種,就直接判定要沒收,非加重構成要件的,就再看看? 請教可否給個簡單明快的判準,最好還有例子,感謝各位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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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的車是否具有「協助犯罪」的功能? ✅ 從直觀來說,有。 ❌ 但從法院的實務見解來說,多數認為:不構成「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工具性,因此不得沒收。 🔍 我們就從「協助功能」來拆解這個爭議: 🧠 一、什麼是「協助犯罪功能」? 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下,「供犯罪所用之物」的要件之一是: ✅ 該物具有實質促進、推進、或實施犯罪的工具性功能。 也就是說,它要不只是讓你能犯案(條件性),而是幫助你犯得更有效率、更安全、更容易成功。 三、法院怎麼說?(最高法院106台上1374 號) 重點見解: 「酒駕車輛雖為構成犯罪事實所必需之物,但僅具關聯性,不具促進、推進犯罪之工具性功能,不得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在可沒收之列。」 🔹 換句話說: 車是你實施酒駕不可或缺的對象物,但 不是讓你更容易「酒醉」、「決定開車」、「脫罪」的工具, 所以僅是「關聯客體」而非「犯罪工具」。
關聯客體你可以看成客觀構成要件如果沒有這個工具還能不能成立 不能成立則為關聯客體 其沒收須有特別規定 例如185-3 你沒有車了還能成立不能安全駕駛嗎? 而加重構成要件的工具對於基本犯罪來說具有促成、推進的功用,即爲供犯罪所用之物 如321條 你帶把刀去偷竊,你沒有刀子依然能成立基本的320,刀子只是讓你可能保護贓物、避免追捕更有利的工具
B3(已編輯)
老實說,我覺得區分這個實益不大,純粹只是法院沒那麼大空間沒收車子而已,雖然犯罪工具本來就裁量沒收沒有一定要,但做這個準則性的解釋,可以避免日後一直爭執車子要不要沒收 再者,這論理真的充滿大大問號,那我就問若是開車衝撞法院,這樣到底車子要解釋為加重妨害公務構成要件部分,還是解釋為推進犯罪所用,這論理是否直接把必要條件與促進犯罪區隔開來?但這兩者很多情境就處於可並存狀態,解釋上太多模糊地帶
B4(已編輯)
你去找今年的高等法院刑事座談會,有肯否見解在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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