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沒收的關聯客體到底是什麼?

請教各位大神 我在選擇題看到幾次,舉的都是106台上1374 說乃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前提,欠缺該物無由成立犯罪,但又不具促成推進構成要件實現的輔助功能 例如醉駕的車 但又說如果是加重構成要件 例如計程車性侵案的計程車,就可以沒收 我去翻書,也看不懂到底關聯客體在寫什麼 到底什麼叫關聯客體,還是我看到加重構成要件的物品,例如刀械螺絲起子這種,就直接判定要沒收,非加重構成要件的,就再看看? 請教可否給個簡單明快的判準,最好還有例子,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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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覺得區分這個實益不大,純粹只是法院沒那麼大空間沒收車子而已,雖然犯罪工具本來就裁量沒收沒有一定要,但做這個準則性的解釋,可以避免日後一直爭執車子要不要沒收 再者,這論理真的充滿大大問號,那我就問若是開車衝撞法院,這樣到底車子要解釋為加重妨害公務構成要件部分,還是解釋為推進犯罪所用,這論理是否直接把必要條件與促進犯罪區隔開來?但這兩者很多情境就處於可並存狀態,解釋上太多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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