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討論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侵權行為罹於時效

各位前輩好,想問問大家此個案上還可以討論「不當得利」嗎? 事實: 甲打破乙的酒瓶,乙受有損害4000元。但因甲、乙為多年感情,乙沒有當場要求賠償。3年後,甲乙感情破裂,乙遂要求甲賠償4000元。 請問,乙是否可以對甲主張不當得利4000元? 本文見解: 姑且不論,乙當場未要求賠償,可能的意思是免除債務賠償。 在本案中,因為甲打破乙的酒瓶所構成「侵權行為」已經罹於主觀時效2年,所以甲取得抗辯權。若甲有主張時效抗辯,則乙的侵權請求權歸於消滅。 再者,甲可能構成非給付型的不當得利? (以下是我的問題) 因甲受有的利益是「打破乙的酒瓶,應負賠償但仍未賠償的義務(仍保持的4000元)」,乙受有的損失是「酒瓶所有權(或4000元)」,兩者因同一侵權行為而來,且甲欠缺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因應該歸屬乙但沒有歸屬),可能構成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但我想問,甲真的是受有利益嗎? 甲的利益是甲因為侵權行為要賠。但現在乙的請求權罹於時效,故甲有抗辯後,甲已經沒有「賠償義務」,所以甲的受有利益已經不存在。換句話,因為甲的賠償義務消失,甲「應賠償但仍未賠償」的義務已經不復存在。 請問這樣理解哪裡有問題嗎~ 謝謝大家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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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上連討論都不用討論 沒有利益就是沒有 理由是:消滅時效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務仍存。況時效抗辯權本身即為法律上原因。且與所有權損害根本不基於同一原因事實。 這種毀損他人之物的侵權行為既表面看不出得到什麼「個別、具體」的利益,那跟不當得利就八竿子打不著 補充說明:時效制度是在適當避免權利睡著、保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法效既為抗辯權發生,即更不可能解為債務免除之默示意思表示。縱使是基於誠信原則的權利消滅制度亦應例外從嚴,須符合長期信賴基礎等嚴格要件,不可與債務免除之意思表示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