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討論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侵權行為罹於時效
各位前輩好,想問問大家此個案上還可以討論「不當得利」嗎?
事實:
甲打破乙的酒瓶,乙受有損害4000元。但因甲、乙為多年感情,乙沒有當場要求賠償。3年後,甲乙感情破裂,乙遂要求甲賠償4000元。
請問,乙是否可以對甲主張不當得利4000元?
本文見解:
姑且不論,乙當場未要求賠償,可能的意思是免除債務賠償。
在本案中,因為甲打破乙的酒瓶所構成「侵權行為」已經罹於主觀時效2年,所以甲取得抗辯權。若甲有主張時效抗辯,則乙的侵權請求權歸於消滅。
再者,甲可能構成非給付型的不當得利?
(以下是我的問題)
因甲受有的利益是「打破乙的酒瓶,應負賠償但仍未賠償的義務(仍保持的4000元)」,乙受有的損失是「酒瓶所有權(或4000元)」,兩者因同一侵權行為而來,且甲欠缺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因應該歸屬乙但沒有歸屬),可能構成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但我想問,甲真的是受有利益嗎?
甲的利益是甲因為侵權行為要賠。但現在乙的請求權罹於時效,故甲有抗辯後,甲已經沒有「賠償義務」,所以甲的受有利益已經不存在。換句話,因為甲的賠償義務消失,甲「應賠償但仍未賠償」的義務已經不復存在。
請問這樣理解哪裡有問題嗎~
謝謝大家不吝賜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