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特殊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該用哪條?
如題,小弟正在讀王老先生的法律思維,對於187跟188有點不了解
債權人對僱用人跟法代該用這兩條還是184那三個當請求權基礎
我個人覺得該用184,因為法代跟僱用人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
185是184在多數債務人的情況下的法律效果
而187跟188又是多數債務人的特殊情況
所以該用184,但我之前看到有些人說該直接用187跟188當請求權基礎
另外我覺得185到191之3的其他特殊侵權行為也不是請求權基礎,只是構成要件的補充性規定,因為沒有辦法看出為什麼有部分規定只有權利,有的規定卻包含到利益,應該用184那三個來決定該賠償權利還是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