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特殊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該用哪條?

如題,小弟正在讀王老先生的法律思維,對於187跟188有點不了解 債權人對僱用人跟法代該用這兩條還是184那三個當請求權基礎 我個人覺得該用184,因為法代跟僱用人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 185是184在多數債務人的情況下的法律效果 而187跟188又是多數債務人的特殊情況 所以該用184,但我之前看到有些人說該直接用187跟188當請求權基礎 另外我覺得185到191之3的其他特殊侵權行為也不是請求權基礎,只是構成要件的補充性規定,因為沒有辦法看出為什麼有部分規定只有權利,有的規定卻包含到利益,應該用184那三個來決定該賠償權利還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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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才是請求權基礎 187 188是連帶責任的條文 你硬要說法代跟僱用人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所以負184也不能算錯 只是這個作為義務我會理解成已經被187,188的監督義務給吸納了 190-191-3是請求權基礎,算是184的特別關係,類似於消保法之於民法,債各之於債總 189是注意性規定,沒有實際效力,依侵權行為法的基本要件都能推導(故意過失,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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