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性與不當得利的問題

各位學長姐好,想請問一下這兩題民總的題目,問題點我將寫在題目之後 問題一、甲於3月1日出賣A畫給乙,價金1萬元,5月1日甲依讓與合意交付該畫於乙,乙同時給付價金。試就下述情形分析當事人間法律關係: (一)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均有效成立 (二)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均無效:甲於2月1日受監護宣告 (三)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無效:甲於4月1日受監護宣告 (四)買賣契約無效、物權行為有效:甲以錯誤為由,撤銷買賣契約 問題二、甲以2萬元出售A手機於乙,隨即交付並移轉其所有權。乙再將該手機以2萬元出售於丙,並即交付、移轉其所有權。若甲、乙間買賣契約無效或被撤銷,誰是A手機所有人? 老師給的解答: 問題一的第四小題 1.甲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乙返還A (1)甲喪失A所有權受有損害 甲、乙間A的所有權移轉行為因具備讓與合意並交付而生效力,且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該行為效力不受買賣契約被撤銷的影響,故甲喪失A所有權,而乙取得A所有權。 (2)乙因而受有A所有權之利益 (3)買賣關係不存在,乙受利益不具法律上原因買賣契約被撤銷,甲的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A。 2. 乙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甲償還1萬元 問題二 丙為手機所有人 (一)甲、乙間移轉A所有權行為有效 依物權行為無因性,買賣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物權行為效力。 (二)乙、丙間移轉A所有權行為有效,丙取得A所有權既然甲、乙間物權行為有效,乙取得A所有權並具有處分權,如此乙、丙間移轉 A 所有權行為係屬有權處分並具民法第761條要件而有效,由丙取得A所有權。 我的問題在於第一題的(四)及第二題(甲乙之前),就是對我來說,明明都是買賣契約無效及物權行為行為有效,也都有無因性的概念,我不太理解為什麼問題一是依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價金及標的物,問題二則是買賣契約不影響物權行為效力,然後手機所有權仍屬於乙,想了很久也不太知道為什麼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希望各位學長姐能幫我解答,謝謝。 謝謝大家,現在知道兩題是因為兩題買賣契約無效的時間點不太一樣導致不同結果的,你們拯救了快被期中逼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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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1、2題是在問不一樣的東西 內容上並無矛盾 反而你可以說是有2的結論才可以討論討論1的調整 問題1是在確定在一個失敗的契約中已經發生的權利變動終局應該如何調整 也就是你學民法總則老師一直在講的「保護動態的交易安全」 問題2是在講現階段財產權利的流動狀態為何 也就是所謂的「靜態的財貨歸屬」 題外話是我覺得用物權無因講物權行為沒有問題不太對 應該說是錯誤發生在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本身主客觀並無不一致之意思表示瑕疵 本來就該有效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