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假日過的好嗎?
是這樣的,剛剛在做題目時很疑惑
就是…實務判決對於交易對價可以類推適用代償請求權之規定,好像都是針對一物二賣
可是如果今天的情況是:乙偷走甲的手錶高價賣給丁,甲可否以乙應負賠償責任(184),以回復原狀為賠償方法(213),但手錶已被丁占有並善意取得所有權,故乙就侵權賠償之回復原狀已陷於給付不能,甲則主張類推適用225二項請求乙讓與對丁之價金債權
想請教各位,因為我自己覺得依條文好像可以,可是又想到215不能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而且侵權責任應有損害填補原則之適用,如甲得主張類推225二項,會不會就違反該原則…
實在想不通,還是上來請教大家,期待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