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假日過的好嗎?
是這樣的,剛剛在做題目時很疑惑
就是…實務判決對於交易對價可以類推適用代償請求權之規定,好像都是針對一物二賣
可是如果今天的情況是:乙偷走甲的手錶高價賣給丁,甲可否以乙應負賠償責任(184),以回復原狀為賠償方法(213),但手錶已被丁占有並善意取得所有權,故乙就侵權賠償之回復原狀已陷於給付不能,甲則主張類推適用225二項請求乙讓與對丁之價金債權
想請教各位,因為我自己覺得依條文好像可以,可是又想到215不能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而且侵權責任應有損害填補原則之適用,如甲得主張類推225二項,會不會就違反該原則…
實在想不通,還是上來請教大家,期待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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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PO - Davin
經私訊學校教授表示:
「不能回復原狀時,會轉成金錢賠償,而且損害賠償也有損害填補原則的適用,所以你的理解沒有錯。你舉的例子,是典型的不法管理的案例,可以用177條第2項處理,結果跟適用代償請求權是一樣的」
供各位參考
B4

國立臺灣大學
225是債編總則的規定,不限於契約
B1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不能,侵權的價額賠償是採客觀說,即僅能請求手錶的客觀價額,而非交易對價,與不當得利結果相同,如果題目是這種侵權行為,且碰到要請求交易對價的話,應該要討論不法管理
B2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我認為只看條文侵權賠償也是債之關係,因此要類推225二項也是可能的,但既然這裡已經有177二項「不法管理」可以達成同樣的作用了,那就沒有所謂法律漏洞可言,不宜類推225二項。
另外你說225二項是否會違反損害填補原則的問題,這原則不是只有侵權才有,契約損害賠償也會有。所以這邊就和契約討論能否請求超過原給付利益的代償利益的爭點沒有不同。
B3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B4 哥不好意思,看不懂
意思是除了可以用不法管理請求實際交易價額,也可以類推適用225 II ,請求讓與實際交易價額?
又乙在賠償關係裡是債務人,乙的給付不能是因為乙自己把東西賣掉,為何這適用225不可歸責於乙?
B5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B1-4 變賣後就依214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內容變成金錢賠償了 應該不會是給付不能
況且契約與侵權的損害賠償結構本身就差很多吧
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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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PO - Davin
B5
1. 不是的,教授的意思就是…不用類推適用225二項,應該用不法管理去主張
2. 所以是類推適用呀~
不符合法條要件,但希望援用法條的法律效果,所以類推適用法條規定
B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