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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侵權之損害賠償可否類推適用代償請求權之規定?

嗨嗨大家假日過的好嗎? 是這樣的,剛剛在做題目時很疑惑 就是…實務判決對於交易對價可以類推適用代償請求權之規定,好像都是針對一物二賣 可是如果今天的情況是:乙偷走甲的手錶高價賣給丁,甲可否以乙應負賠償責任(184),以回復原狀為賠償方法(213),但手錶已被丁占有並善意取得所有權,故乙就侵權賠償之回復原狀已陷於給付不能,甲則主張類推適用225二項請求乙讓與對丁之價金債權 想請教各位,因為我自己覺得依條文好像可以,可是又想到215不能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而且侵權責任應有損害填補原則之適用,如甲得主張類推225二項,會不會就違反該原則… 實在想不通,還是上來請教大家,期待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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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只看條文侵權賠償也是債之關係,因此要類推225二項也是可能的,但既然這裡已經有177二項「不法管理」可以達成同樣的作用了,那就沒有所謂法律漏洞可言,不宜類推225二項。 另外你說225二項是否會違反損害填補原則的問題,這原則不是只有侵權才有,契約損害賠償也會有。所以這邊就和契約討論能否請求超過原給付利益的代償利益的爭點沒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