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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單身無子女者求償無門。這個者是指誰嘛,而且原本想看到底誰無法請求損害,結果畫風一轉說加害者不用賠,三小邏輯
這種屁話還能拿來論證,垃圾媒體。有損害才會有請求,真把184當罰金喔,跟791號解釋的大法官一個腦袋
B2(已編輯)

吳鳳科技大學
司法信任從來就不是建立在賠償金多寡之上。
法官、律師、法學先進們怎麼看?
B3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我記得有篇論文也是在討論相同的東西 結論是相反的
我更傾向那篇論文是對的啦
B4
A
肥宅
有差嗎 撞死人的都是8+9 兩手一攤恭喜獲得一張債權憑證
B5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最近才有篇論文在討論這個。
呂彥彬。遺屬慰撫金酌定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54卷第1期。第137頁~第235頁。2025年3月。
結論上是台灣跟德國、奧地利、瑞士、義大利比起來不算低。加計有的國家的生活水平遠高於台灣的情況下,甚至可以說很高。
我是覺得要分財產上還是非財產上損害討論,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慰撫金),本來就很難有個高或低的標準,畢竟就是在賠那個傷心、難過的情緒,這個情緒本來就會隨著時間淡去,更不用說即便親屬稱謂一樣,但之間關係的親疏差異可以非常巨大,說一定要賠非常多感覺也很怪。
然後財產上損害的原則就是無損害無賠償,金額低有可能是證明不出來,也有可能是損害就是沒有那麼多,然後我國實務、通說基本上否定餘命損害,但要不要承認餘命損害本來就是法制選擇。
B6(已編輯)

第四拳
好問題
可能可以從為什麼其他國家可以判比較多來思考
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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