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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無因管理判斷問題

各位好,小弟初學民法,可能觀念有一點卡住 想請問,關於無因管理,到底真正適法&不真正適法的判斷標準,是以誰的角度來看呢? ▶️例如 甲的一間A屋是空屋,年久失修,但甲打算2個月後就要拆除重建了,所以一直沒整理,某天地震後外牆有小裂縫,尚不構成危險,而隔壁鄰居乙在修繕自己的房子時,沒經過甲的同意就一起修了A屋,花了10萬 那這種情形到底算是哪種無因管理呢? 因為我不同老師給的答案不一樣 A師說: 無因管理要判斷到底對本人有沒有利時,都是要看「事後」,也就是乙做完了這件事後,再從甲的角度來看到底對甲有沒有利,畢竟乙當下並無法判斷甲真正的意思,也是事後才知道。 所以本題雖然乙是為了甲的利益而管理事務,但修繕對甲並無任何意義,且違反了甲的意思,所以是不適法無因管理 B師說: 是否利於本人,要從客觀的角度判斷,也就是社會通常之觀念,一般人看到外牆破損,客觀上都會認為需要修繕,且乙根本不知道甲其實即將拆除重建,客觀上並無違反甲的意思,所以乙的行為是真正適法無因管理 我覺得這兩種說法也差太多了吧?🫠🫠 請問這樣是有爭議的意思嗎?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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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說應該比較有理 無因管理學說上有區分兩個層次,一是管理事務之承擔,二是管理事務之實施,前者部分就是在探討是否成立適法無因管理,即是從客觀角度看該管理事務是否有利於本人,於本案該修繕行為應是有利於本人,且甲沒有表示不同意,尚難遽認為違反甲之意願,所以乙成立適法無因管理。至於後者,是在討論債務履行的層次,才是看管理結果而產生求償或賠償的問題 「凡管理人管理事務,如斟酌一切與本人、管理人及事務之種類、性質等相關情事,客觀上足以認定係有利於本人者,即與民法第176條第1項所規定之『利於本人』之要件相符;至於其管理事務之結果是否確實有利於本人,尚非所問,以免管理人之權利取決於管理結果之成敗,使無因管理制度之規範功能染上射悻色彩。」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可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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