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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明民法第150頁和151頁

67年13次民庭決議不是說:「非謂此類事件撤銷前,當事人縱已受有實際損害,亦不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又為何可以依195條1項請求非財產損害?
mega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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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否定很麻煩 那則決議的意思是 撤銷前也可以請求賠償 所以沒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