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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44i解釋之疑問

法檢字第 10804536830 號
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規定,解釋上為達成保全證據目的之行為均屬之, 自包含檢警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在 場之人得適當限制或禁止其自行錄音、錄影、使用具傳輸功能之通訊設備 或公開傳輸影音資料,直至執行扣押或搜索結束。 請問大家覺得此則函釋是否過度擴張解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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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想承擔洩密罪的刑事責任,不認為有擴張解釋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