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把不動產稅法納入考題占50分
命題大綱應該沒有這一塊吧
留言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分享一下淺見(沒有考)
一、強制合併申報
(一)所得稅法15條強制合併申報
甲既為111年度綜所稅合併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就該年度之所得依法即為補稅與裁罰之對象,縱使嗣後於稽徵機關查獲漏稅之事實時已離婚,亦不生影響,甲之主張無理由
(二)分單
依法課稅原則,法無明文,甲主張分單各自負擔一半並無理由;最後順帶補充學說上認為強制合併申報違憲的理由,甲可以主張系爭規定違憲提憲法訴訟
二、地價稅
(一)地價稅課徵正當性
主要在考在單純持有財產(土地),如何表彰稅捐負擔能力的爭議,學說上有應然所得理論(量能課稅原則)、量益原則、社會國原則等不同見解
國內多數見解採應然所得理論,認為財產稅是針對財產本體的潛在收益能力課稅,持有財產即具有應然的稅捐負擔能力,因此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很偏但不到超出範圍,柯老師或陳老師的教科書都在前幾頁就找得到,或是112憲判19的相關文章也有討論(112憲判19只用平均地權的基本國策正當化)
(二)指定代繳人
最高行107年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應為合義務性裁量,不得僅因占有人不同意即逕行駁回
或用實質課稅原則也能寫出一些東西
B7(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