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分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國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明尼蘇達大學 雙城分校
前情提要:前年我提起國賠訴訟,去年一審判決出爐。
去年底開始進行二審,在今年5月19日二審宣判,我還是全部敗訴,且法院出乎意料地,寫得比一審更加簡短。
我的摘要與觀察如下:
1. 髮式標準:二審沒有理會新補的照片與對話紀錄,也不願回應奧地利憲法法院判決違反性別平等的案例,結論只有第一段「與原審見解大致相同」,但感覺就是法官不想要(或沒能力)處理髮式標準的問題。
2. 宗教課程:法院宣稱調不到當天授課資料,就不想處理,也不願意倒置舉證責任。但我已拍了當時聖經的摺頁,且利用授課講師名單找到60幾則基甸會在軍中的活動,還有牧師證詞等,試圖證明國軍心輔課程系統性獨厚特定宗教,結果法院當作沒這回事。在法律見解部分,補上美國、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且點出心理衛生輔導計畫施行人員不能違外包等,這些法院全部都沒有回應。
3. 吸菸區:言詞辯論狀有提到,206旅吸菸區根本不只兩處,實際4連吸菸位置根本不是吸菸區,法院置之不理。然後明明都已經調閱到內部處理紀錄,確認沒有標示,法院卻還認為這不違反菸害防制法?這個二審論理,充分說明了,法院根本怠於論述軍營內部的吸菸區設置規定的合法性。然後,在損害認定的部分,我已舉證在其他許多案件中,只是吸到二手菸幾分鐘都還是能判賠,結果法院卻違背經驗法則、不回應其他法院的論理,一副認為役男服役期間吸不到這麼多二手菸?
4. 運動褲:完全沒回應,法官同樣再次漠視役男的健康權保障,不敢討論底線。且因為我舉證都已提到,國軍有多收洗短褲的錢,但卻完全沒提供適當換洗的設備(洗衣扣、洗衣袋、洗衣籃等),對於我待的兩個旅中,事實上大家就是不能洗,但二審卻完全不願意承認這個事實,也不在意役男莫名被多收錢的規定。
5. 隱私個資:手機MDM安裝程序完全沒處理,法院對於手機個資隱私的認定相當保守且落後。另外,在兵籍資料袋方面,明明已調查完證據,且言詞辯論狀都寫了鑑測成績在哪一個表,法院還錯誤地認定兵籍資料中「並無包含上訴人所稱之鑑測成績」,真是完全脫離一般人與軍隊運作經驗法則,大概基層幹部跟有當過公差的役男都會笑翻。按照二審法院這樣保守的認定,大概國軍請任何路人來經手,最後都不會違反內部作業程序與個資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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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於一審還有稍微諭知各個爭點的改進方式,二審法院完全不願意花心力寫,只有在最後說了一段不痛不癢,內部邏輯有點奇怪,看起來只是想安撫或潑冷水的話:
國軍為國家安全與人民福祉的守護者,肩負保國衛民之使命,是國家社會穩定的核心力量,因此,對於軍人之管理、紀律、安全等,確有比一般人更為嚴格之標準與要求。也因此,軍人在軍中生活之權利與自由,確有受到一定程度之限制。近年因志願役軍人比例增加,軍中之生活規範與人權議題持續受到關注,在現行制度下,如何在紀律、安全之要求與人權間尋求平衡,及同時配合政府財政、國防等政策之整合,均有持續討論與調整之空間。在目前之國際局勢、社會環境與現行制度下,本院審酌兩造各自提出之主張及訴求,認上訴人所指被上訴人怠於執行職務之各項情節,均難認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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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認為法院嚴重誤會了一些事情,就是因為現在的國際局勢台海還沒有到開戰的程度,所以才有機會在現在趕快尋求軍隊義務役的改革。
在民主國家的軍隊中,軍人保家衛國,遵守紀律的目的,最終是希望讓人民享有基本權利與尊嚴,維持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
反而,現在越不想改革,就只會阻礙越多役男,積極投入軍事訓練,並且可能在戰時,越會不想要為這個法制黑洞、不合理壓迫役男的軍隊奮戰。這樣一來,國防部跟法院的見解,其實反而更無助於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