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東西到底要不要去告他,求幫忙出意見

今天去全聯買東西,因為臨時接到電話先放在打包區被偷走,價值233元的東西。 全聯後來說監視器有拍到可以去報案。但竊盜是公訴罪,不能撤回會有前科,到底要放過他還是要去報案好難🤯。一方面想說他真的是惡意偷竊很生氣,月底了還偷我東西。一方面又想說因為233元就因此讓一個人有前科,會不會影響他的一生…,雖然這一切都是他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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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今天有去了派出所,警察說對方不知道東西是誰的情況下算侵佔遺失物不算竊盜罪。然後因為對方是一個阿公我想就和解就好也不用告他,而且為了233要上法院也很麻煩。但是全聯一直說要立案才肯給看監視器跟資料,他們說是常客也知道是誰了但是連給警察都不行調資料,只能告上法院才能調的意思。警察都跑去說了但他們還是說不能違反規定,因此又變得很麻煩…,台灣的法律根本是在保護這些人,只要偷摸走的東西不值得告上法院那被害人也懶得去告,他們的個資就不能外流。我是不懂法律但這樣的結論聽起來很荒謬,只是想讓對方知道他做錯事而已,結果白忙一場對方甚至完全不用花一分鐘時間或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