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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 學士後法律學系
11
B31-35
死刑究竟應該為了尊重人命而反對(廢止論)?還是為了尊重人命而必要(存置論)?從不同的立論角度看,得以各自成立。即:持廢止論者從斷絕被告生命這一事實概念看,認為死刑違反對人命的尊重;而持存置論者從對嚴重輕視人命的罪犯,需要以死刑貫徹尊重人命的理念這一抽象理念看,認為死刑方保障生命權,如果只尊重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者之生命權,稱不上真正尊重生命權。 另外,如:國家自我抑制的倫理/國家主動保障的機能、只有活著才能償贖罪刑/只有死亡才能償贖罪刑、死刑制度之手段不恰當/死刑制度之目的有意義…等問題,均存在兩方說法得以各自成立之情形。作者認為,此係二律背反現象,兩者都沒錯,有可能同時存在兩種真實,兩種論點並非在同一平面上的二選一。因此,不管再怎麼指出其他說法的錯誤,或證明自己說法的無誤,都只是徒勞,是場沒有結果的論戰。 基於死刑存廢論戰的枉然,作者轉由探究根據確實性,思考死刑是否合理有據,其整理或提出之重要觀點,摘要如下: > 死刑是唯一一種運用法律力量喚起人類「共存性」意識的社會制度,假如殺人者在殺害他人之前能想到死刑的存在,就可以把他人之死疊影在自己之死上,不致有他人的死與自己的死沒有任何關聯的斷絕。 > 復仇情感對於人類是一種根本性的情感,是容易獲得許多人理解的情感。在刑罰的變遷中,由同態報復法(絕對式應報刑論)轉為相對式應報刑論,但從未有放棄替代被害人復仇的思想。雖然採取相對式應報刑論,被害人復仇權的代行自然會受到限制,不過那是罪與罰關係比例化的結果,並不代表其中包含抑制思想,即:相對式應報刑論雖然容許廢死,但也同樣容許「確實有不得不處以死刑之殺人」的想法。 > 對於因惡性原理而採用死刑這件事,我們應該保持疑問,甚至抵抗。被害人的復仇原理至少在原理上對應剝奪對方生命這件事,使死刑得以正當化,然而,犯罪者的惡性未必對應死刑,因為出於惡性而要消滅犯罪者,已不再是一種刑罰,而接近抹殺。「消滅罪惡」的想法本應遠離法律、權力及刑罰,我們必須銘記在心。 > 隨著現代管理社會的進展,社會安全之原理逐漸浮出,社會企圖保障安全,因此要求對犯下的罪刑付出相應代價。在日本,國民意識對於社會安全讓死刑正當化抱持肯定的看法(如:沙林毒氣事件)。 > 要當一個確信的死刑肯定論者,必須做好自己可能因冤罪被判死刑的心理準備,否則就只是一種欺瞞。 《死刑肯定論》這本書已經絕版,查臺灣書目整合查詢系統,這些圖書館有書,這本書值得一看
B127
24/12/15 01:02
(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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