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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律師太誇張了
國立中正大學
居然為了這種罪犯打官司就算了 還可以大言不慚的講出這種話 真是喪心病病狂 毫無道德可言 這種律師不能用法律處理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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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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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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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民法的賠償是填補損害不是獲得更多利益,從這個出發點來看不考慮情感律師的主張本來就是正確的 補充:我只認從被告律師的角度來看是正確的,但究否符合民216-1同一事實原因所生的利益我認為不該當利益啦
B38
2 月 15 日 10:09
(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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