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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民法的賠償是填補損害不是獲得更多利益,從這個出發點來看不考慮情感律師的主張本來就是正確的 補充:我只認從被告律師的角度來看是正確的,但究否符合民216-1同一事實原因所生的利益我認為不該當利益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