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掛! 林家X舍

此篇沒有要詆毀該學舍商譽,謹陳列事實僅供各位同學參考, 未來遇到租屋糾紛時能妥善維護自身權益。 希望不要有下一位受害者出現。 以下友人A 事由: 房東在4月初時向A詢問是否續住該房間,A當下有表明自己會續駐的意願,但是必須先跟家裡說一聲才能定案,畢竟是家裡出的錢還是得先徵求家人同意才能進行續約。 時間就這樣過了兩個月一直到這禮拜一,房東告知同學A禮拜五必須搬離房間,同學A認為並無向房東拒絕承租將視為自動續約(所以並不急著簽續約),房東也並未告知同學A已將房間出租給別的同學。同學A並無時間另找合適房間,危害同學A居住權益,造成同學A極大困擾。 - 這件事問題在哪呢? - 1.房東單方面終止契約,未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二章建全住宅租賃關系第10條之相關規定(下列法規參考) 出租人(房東)未依規定在無下列違規事實情況下終止契約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承租人(A),無法將房間承租給A同學,善自將原有房間另行租給別的同學,造成同學A極大困擾。 - - 依下列法條,同學A並無明確拒絕房東承租該房間,都將視為自動續約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一張 總則 第 二 章 健全住宅租賃關係 第 10 條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 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 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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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續約? 小弟不才,學的不多。 我只聽過自動續"租"我沒有聽過自動續"約"。 合約書應該是不會自己簽名蓋章啦。 那位同學"口頭上"跟房東承諾會續租, 但是要先跟家人討論。 我不知道房東有沒有跟同學承諾說好之類的。 "口頭"雖然可以當作有效的契約,但是要有"證據"證明彼此間口頭有承諾過要履行什麼義務,不然都不能算是真正的合約。 所以合約到期,那張租賃就等於廢紙了。 然後就是得離開,不然房東也可以趕你走。 你就算給房東錢,房東也可以不收,還是可以趕你走。 他週一告知,週五就要走,是真的很短的時間。 但!!!! 同學也始終沒有給房東一個答覆,自己負責任好嗎。 難不成你覺得房東每天都要去詢問你要不要繼續住? 每天問八成又被學生嫌棄吧。 我同情你的遭遇啦,但是趕快去尋找其他間吧。 應該還有空房可以租,記得下次真的要續租。 麻煩早一點跟房東簽約,這樣房東才賴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