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掛! 林家X舍
此篇沒有要詆毀該學舍商譽,謹陳列事實僅供各位同學參考,
未來遇到租屋糾紛時能妥善維護自身權益。
希望不要有下一位受害者出現。
以下友人A
事由:
房東在4月初時向A詢問是否續住該房間,A當下有表明自己會續駐的意願,但是必須先跟家裡說一聲才能定案,畢竟是家裡出的錢還是得先徵求家人同意才能進行續約。
時間就這樣過了兩個月一直到這禮拜一,房東告知同學A禮拜五必須搬離房間,同學A認為並無向房東拒絕承租將視為自動續約(所以並不急著簽續約),房東也並未告知同學A已將房間出租給別的同學。同學A並無時間另找合適房間,危害同學A居住權益,造成同學A極大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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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問題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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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東單方面終止契約,未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二章建全住宅租賃關系第10條之相關規定(下列法規參考)
出租人(房東)未依規定在無下列違規事實情況下終止契約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承租人(A),無法將房間承租給A同學,善自將原有房間另行租給別的同學,造成同學A極大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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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下列法條,同學A並無明確拒絕房東承租該房間,都將視為自動續約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一張 總則
第 二 章 健全住宅租賃關係
第 10 條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
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
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