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宗力法庭的司法積極主義過度限制了民主的形成空間
1.不管是保守派還是自由派法官,都可能采取積極主義的態度。但後果都將是,讓司法判決越來越像國會立法一般,常常隨著政黨輪替而發生週期性的變動,易言之,讓司法愈發政治化。
2.政治化本身可能不一定是問題。但關鍵在於是否取得相應的授權和正當性?——當司法院主動扮演了“積極立法者”(許院長語)時,它的行為就十分接近國會立法。問題是,國會的立法權來自於民主授權,而司法院並沒有取得民主授權。當你想直接追求某些實質價值和政策目標時,你的授權何在?
3.換個角度,如果司法院想發揮積極“立法”的功能,那麼立法院在大法官產生時,也應對法官的政治立場和價值立場進行審查,並有權基於價值立場進行大法官提名的否決。這聽起來很“不正確”,因為一般認為立法院的審查應基於專業能力而非政治立場,過往的審查實踐也是如此,例如保守派共和黨也能支持金斯伯格的提名。但是當司法院越來越政治化時,它的“政治化”判決、它的價值決定也應獲得民主授權,受到民主政治的監督和約束。因此,代表多數民意的國會多數,有權因為法官的價值/政治立場而否決法官提名,這意味著拒絕授權法官進行某些價值決定,例如國會基於“反廢死”的立場否決了大法官的提名,即意味著國會拒絕授權大法官做出“廢死”的價值決定。
4.概言之,當司法院愈發政治化時,它也應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和檢驗,它的政治化決定,必須取得民主政治、即國會的間接授權。國會有權基於民意而否決持某種價值立場的法官,避免其未來通過判決來實現該價值。——當司法院不再保持超然和克制時,它的大法官產生也不再能享有超然的審查待遇,我們也不再期待和要求國會超越政治立場去支持大法官的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