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轉自臉書 黃士修 文章
「他說因為警察搜索同志酒吧,才現身沈伯洋競總成立大會。
但那是民進黨議員洪健益檢舉,有未成年人被當玩物,要求警察局查辦。
警方搜索,現場有大量裸男、用過保險套,暗房區還有「人體蜈蚣」連結中。
蔡康永說,「如果你不在乎這些事情,是要讓那些17、8歲的小朋友被壓迫死嗎?」
我在乎這些事情。」
另一則是取自脆,忘記誰說的(可能是網友)
「民進黨議員檢舉gay bar有未成年人表演
警察局持搜索票檢查
同志上網哭訴警察迫害
影片放出來一片肉色,在場人士轉述發現一群人現場交配
事情鬧大
國民黨市長出來道歉
同運人是要求市長出來跪
同志名人上節目說族群遭到迫害一定要站出來支持一開始檢舉的那個黨
我看不懂,但大受震撼」
我身邊政治系跟法律系的朋友都在瘋狂轉發,甚至有平時自詡理性的同學發文痛罵蔣萬安,我完全反對警察執法時以諷刺和輕蔑的口吻嘲笑同志族群,而事實上所有參與警察皆已受懲處。
我想請問對此事感到憤怒的各位:
1、該酒吧場所不應有任何性行為以及未成年出入,是否同意?甚至有文章明確寫出,該酒吧確實存在暗房?
2、當天晚上同時有數十間酒吧、夜店遭到臨檢,而command D更是因為遭檢舉頻繁未成年者出入,遭到「搜索」,實際上亦與臨檢之審查標準不同;假設今天並未發生警察以言語羞辱同志之情況發生,你們是否依然將矛頭指向現任市長蔣萬安?如果市長是沈伯洋的話呢?
3、不准罵我藍白草,我沒立場,但就這件事我實在不太理解,若有遺漏的重要觀點,請各位幫我補上。也請有看到的人,不妨轉傳給當初有轉發學生會聲明的人,我真的很想知道他們的想法!麻煩了
留言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純粹就法律問題討論,針對這個事件,我本人的疑惑大概如下。
如果現場真的有黃士修講的「多人公然性交」、「滿地都是保險套」這種大家認為一翻兩瞪眼的明確犯罪跡證(先不討論更進階的公然猥褻入罪到底合不合理),警察在現場抓到、也認為有足夠犯罪嫌疑的話,刑事訴訟法給警察的權限應該是88條的現行犯逮捕,包括負責人可能會因為意圖營利被逮捕、現場正在性交的人也是如此。
但根據萬華分局事後的處理程序,沒有人因為相關罪嫌被逮捕,那就只有幾個可能:
一、當天現場完全不存在媒體報導的什麼「多人性交ing 」、「打開門看到都是保險套」,純粹就是看熱鬧不嫌事大的報導,而且這是以店家的監視器跟警方的密錄器都可能因為隱私原因而不方便公開為前提,可以說惡意非常大。(當然,你可以直接踩準為什麼店家不公開?但這就變成各說各話的羅生門。)
二、當天有這樣的事情,但警察「故意」不依照正常程序逮捕,選擇用證人身分帶回警局,這樣的做法明確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跟被告的法定地位保障,屬於絕對違法,警察沒有這種裁量權,因為被告跟證人在刑訴法天差地別。
三、萬華分局執行搜索的時候根本就是隨便帶人回去,這點從他們事後的反應似乎可以得到證實,因為依照刑訴法,證人在警詢階段根本沒有到場、具結然後證言的義務。
總結而言,萬華分局在現場的處理上完全欠妥,面對這麼多人的場合,警察使用一定的強制力保持偵查不公開跟威嚇力是合理的,我也不是說執行搜索要溫良恭儉讓,這案子為什麼不合理、我一律都建議外行人參考正常搜索程序可以看看柯案是多客氣,有人強迫柯跪下嗎?有人羞辱柯嗎?
旁論:至於版主在留言提到的限制錄影,我個人是覺得不怎麼合理啦,如果是依照144條二項的必要處分,用245偵查不公開的理由禁止錄影,實務上只有處理過一次而已,而且不是正式判決,你的來源應該是法務部的函釋,但我也必須負責任地提醒,這種函釋性質上只是行政規則,法院推翻的機率很高。
B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