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宣告不治

昨天晚上宣告不治 請問針對未成年的法律是不是太輕了? 殺人的郭姓被告在今年二月就犯下霸凌事件, 之後轉學到該校就讀, 請問就讀的時候,教導組都不看轉學原因的嗎? 明知是問題學生卻又沒有相對處置, 很多時候不是未成年不懂事, 他知道刀捅下去會出事也知道會面臨責罰, 但就是捅了, 這tm不是明知故犯嗎? 不論是不是單親家庭, 單親一定就比別人差嗎? 還有教唆的女生,開庭結果就是責付?? 法律覺得這會教唆殺人的學生是可以教化的? 原本兩個學生可能還慶幸殺人未遂, 這下好了, 直接殺人罪嫌起步, 不過少事法還是太輕了, 感化教育出來人就沒事了, 反正年滿18歲就沒案底了, 看到這個真的很傻眼…… 奉公守法就該被人傷害, 而加害人法律始終保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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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小心額~~ 歹年頭搞蕭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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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是八大罪之一,承擔法律責任年齡大於等於14。不過判刑是法官會充分考慮犯罪情節,社會影響,年齡,悔罪表現等因素。 如果是不滿14周歲,不適用立刻執行死刑,也不成立犯罪,其他方面跟成年人一樣,自首、立功都可以減輕刑罰。 刑法規範考量未滿18歲之人思考尚未成熟周密,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亦揭示「未滿18歲之人犯罪,不得處死刑。」 有超過140個國家為其會員國;且「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提到,對未滿18歲人之犯罪行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並已有190個國家成為該公約之會員國,可知對未滿18歲之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已成為國際間之共識。 本國立法者基於上開公約之精神及國際間之共識,乃修訂刑法第63條:「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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