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大概八年前左右曾經申請中低收,那時母親剛離婚,沒錢就去申請中低收,當時負責人員要求每筆轉帳金額的去留都要給他收據做證明(包含向他人借的錢)
後來想當然沒過
依照當時經濟來源只有媽媽,然後我和我弟都未成年,家中只有機車,也沒有不動產
那麼現在還會要求提供金錢去向的收據證明嗎?
家庭收入是算幾年內的(因為媽媽的工作剛沒有,兩個月了還沒找到工作
家裡就只有我在半工半讀(只有假日打工
弟弟還在讀書
那麼這樣有機會申請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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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現在還會要求提供金錢去向的證明,請在繳交存摺明細進行手寫註記
例如某筆存入金額是借款、家扶助學金等
2.家庭收入是計算近一年內的
公所審查是以國稅局資料為準(115年申請看113年資料)
你的媽媽是失業狀態,請檢附離職證明或就服站失業證明,這樣原則上就不會計算之前的薪資所得
3.申請中低收是計算家庭人口和所得
你的家庭應計算人口包含媽媽(申請人)、你、弟弟、外祖父母,已過世者不計算
所得計算項目包含薪資、打工、勞退等
動產計算項目包含機車、向他人借款等
另需注意,申請中低收不計算負債,故不能主張償還債務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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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階段你的媽媽可申請的補助
(1)弱勢兒少補助,這項補助和中低收不衝突,計算標準也較為寬鬆
(2)就服站申請失業補助
2.你的父母離婚,爸爸仍有扶養未成年子女(弟弟)的義務,媽媽應向法院提出支付扶養費的訴訟
這部分可詢問法扶,如果之後通過中低收,可持中低收證明申請法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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