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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減刑這條是民國初年就立的法 跟兒少法沒關係

未成年人減刑的依據是刑法63條 民國24年訂定,中華民國刑法在民國24年1月1日公布,立國之初就限制未成年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例外情況是殺害直系親屬,後來94年修法刪除例外,接軌國際公約 看到不少人在帶風向說要廢除兒少法,但問題是兒少法根本不是減刑依據,減刑依據是刑法63條 而且這條是完全不可能廢除的,因為憲法中的比例原則
mega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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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9 很不想回答,但是還是回一下,這是禮貌。 個人的主觀,無意辯論。 如果家庭的父母無法在未成年的時候重視人格的培養。ㄧ切都是徒勞。 會犯案已經是反社會。 矯正感化只一個時間的過場、現代法治社會必備的道具。時間一到,反社會人格的人還是得放出來。 回到老話,我還是比較看不得家屬的眼淚。有不違法的管道還是要利用一下。
B5(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