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蹟起飛

該來點神山美國話了! 當起飛拿到空姐送上的麵包時 決定分享
megapx
1.薪資是機密規定不准說,但我只知道同職等我比美國人少,要加上一堆津貼後almost equal。 2.新聞的包機!是好?是壞?我只知道部分半導體跨州管你阿貓阿狗都坐商務艙;但神山菁英的我們要感謝公司給的不分艙等三件行李。 3.到底外派或是派任該給多少加給?我只知道蠻多31~33從祖國信貸為了過去週轉,美金啊~是不是別在升啦!小的我台幣計價啊⋯⋯ 4.握上了公司補助出租車的方向盤,感謝有公司讓我們有車開不需要在沙漠奔走。 5.加班費用台灣法律規定,說好的美式工作原來是美籍權利,我奴我創奇蹟。 6.我得了不用錢的英語訓練!感激公司,但能不能讓台廠的各單位也國際起來? 這裡不知道有多少神蹟一起飛? 各位同袍加油啊!我們可是要做後面其他國家廠的榜樣的 (笑中帶淚,又哭又笑) ==== update ==== 我想同袍知道那些問題哪些不合理 我們的確可以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 但更想做的是讓公司成長壯大 修正一切未來更好 台灣領頭的大公司做得好 各企業小公司才有一個目標 同樣等級比較 國際半導體製造廠互比 哪裡好壞才是關鍵 福爾摩沙的各位千萬不要往下比!那何來的進步?
留言
我是原本的 B7-8 , 回覆 B7 勞動法規的勞動條件屬於「公法」,怎麼會「當然」受契約地拘束?(樓主說的東西應該都跟契約自身無關,都是契約的內涵?)應該是受所在地法(aka亞利桑納 & 美國聯邦僱用法)拘束吧...? 雙方與台灣有國籍、住所或登記地之關係,勞動契約契約成立地在台灣,並經指派至大陸或外國工作,在法律上可區分「勞動條件」部分與「勞動契約」部分定其準據法。有關工資、工時、安全衛生事項具有「公法」性質的事項應一律適用「工作地法律」,如大陸地區法規或外國法,我國勞基法就此一部份並不適用在派駐大陸地區或外國台籍幹部,蓋所在國對於工資、工時及安全衛生方面具有領域管轄權,我國勞基法自應退讓。 至於受雇、解雇等之「勞動契約」部分,又由我國法院管轄時,則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定其準據法,即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Do choice-of-law clauses work? The answer is “no.” The employment/labor laws of the host country apply even if the expatriate agreement has a clause that states the choice-of-law is the United States. The expatriate almost always enjoys a right at least to the minimum of local protections/benefits of the host country, regardless of what rights he/she might have signed in the expatriate agreement. Host country employment/labor laws get to the heart of employment: firing, pay, hours, rest breaks, vacation, overtime, safety, wages, labor unions, mandatory benefits, discrimination, non-compete/ trade secrets — an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