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
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 謝宜容不服遭記2大過免職,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今天
認定,懲處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且事實認定有誤, 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 北分署吳姓員工民國113年11月4日在辦公室自縊 ,勞動部隨後進行疑似職場霸
凌行政調查,並於同月19日公布調查報告。勞動部及勞發署考績委員會陸續審議後, 認定
謝宜容身為機關首長言行不檢、管理及情緒控管不當,涉及職場霸凌且情節重大 ,核予一
次記2大過免職。謝宜容不服,復審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指出,「兼聽另一方意見」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原則。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在考
績委員會尚未討論、決議前,即於立法院答詢表示將對謝宜容記2大過,形同「未審先判
」,使考績委員會的設置及會議召開流於形式。
法院並指出,謝宜容所屬機關為勞發署,勞動部僅為考績核定主管機關,但本案卻先由上
級機關勞動部召開考績委員會,再交由下級機關勞發署審議,使勞發署難以發揮內部同儕
評量功能,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此外,一次記2大過屬重大懲處,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但勞發署及勞動
部考績委員會均未適法通知謝宜容到場。法院認為,主管職務要求與職場霸凌如何區分,
應兼聽各方論述,不能以謝宜容事後在復審程序提出答辯,補正先前程序瑕疵。
法院另指出,兩次考績委員會均以勞動部調查報告作為懲處事證,但報告一方面記載「無
法證明」吳姓員工遭長官職場霸凌,另一方面卻建議認定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內容存在
矛盾。考績委員會據此作成懲處,屬錯誤事實認定及不完全資訊。
北高行今天認定免職原處分違法,謝宜容提告有理由,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編輯
:張銘坤)1150903
也就是壓力全給懲戒法院了
媽的.......我的稅金藥給她兩年薪水
有夠不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