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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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3號解析】販賣第一級毒品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仍過苛,法院可以怎麼處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現行條文並規定,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由於第一級毒品對社會秩序與人民健康具有高度危害,

法律人

#分享 蔡宗珍等不同意115憲判4法律意見書

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位大法官不同意「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法律意見書,已經在法源法律網上面刊登了,有訂閱法源法律網的可以直接下載,我猜 之後應該是不會再投稿到其他期刊來發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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