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一下資深人事人員 目前有遇到一個情況是機關來了一個職代但是事假卻不知道如何給,有看過法規是按到職比例給予 但卻沒有規定説是否有要扣除今年在他機關已修過的事假 所以有想到一個問題
以下: 法規未規定需要扣除前機關已經請過的事假就代表即使我在其他機關已經修了7天事假到了本機關一樣按比例給予?那是否家庭照顧假跟身心調適假也是同樣道理?(因為也曾被問過之前在前機關已經請滿了家庭照顧假到本機關是否會重新計算)
但如果是這樣對於年資銜接的職代是否不公平因為年資銜接得職代好像是把假全部帶過去
還是其實是不管年資有沒有銜接 只要換了機關一樣重新按比例給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