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訊實業告蘇冠宇 不起訴處分

昨日收到新北地檢署的判決書 主要是盟訊實業瞎告我侵入住宅案 我獲得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不過,這份判決書內的內容很值得參考
首先是第二頁的下方 「伊雖有收受上開解雇通知書,但伊有詢問勞工局, 勞工局的人說若公司規定與勞基法不同,可以不予承認」 然後,第三頁的下方,與第四頁的上方 「再者,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具強制性質, 其目的兼有保障勞工、限制雇主解僱之權限, 是雇主不得因勞動契約之約定而擴張其解僱權限, 亦不得藉由工作規則擴張其權限」 最後,第四頁的下方 『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 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 需勞工違反工作原則之具體事項, 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 在程度上需屬相當, 方屬上開勞工基準法規定之「情節重大」』 所以說,各位鄉民朋友們 可以去翻翻自己公司的工作規章 是否有確實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基法) 如果有,就不要漠視自己的權利 勇敢地向當地政府(如新北市) 去檢舉自己的公司違法 這才真正為勞工權利提升的最適當方式!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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