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更新(黑特)到職日=離職日的瞎公司

8/7 一切完整落幕 謝謝有留言給我方向,讓我知道遇到這種狀況該怎麼處理的卡友們🥺 因為條款裡面有寫到不能告知第三方調解內容及相關情勢,不然要負擔懲罰性的賠償,所以沒辦法讓各位知道情況是如何 之後不會在工作板或其他社群平台發表相關資訊 若有遇到類似情況的卡友,也希望各位積極處理,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期間多次電話諮詢新北市勞工局,人員很有耐心又態度良好的在幫忙我想辦法 致電桃園市勞工局諮詢兩次,態度非常差且不耐煩,完全沒有任何幫助 台北市勞工申訴諮詢專線則是非常難打進去,要等超~級~久 所以後來我有疑問都是打到新北市問,體驗真的很棒 如果要走到法院調解這步,網路上的資料可以參考,但每個人狀況不一樣 在申請法院調解「前」,可以打先給台北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給的建議幫助我很大,如果那時候我沒有先打過去問,可能法律扶助就會申請失敗了吧 我打了好幾次,每次都等超級久,好不容易才打進去,但真的值得 以上,謝謝各位 —————————————— 2/16 已經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了,再來要等20天收信,之後有後續會再更新,祝福各位工作順心順利
megapx
———————以下正文 前一份工作在科技業,薪水約55-65 當時覺得加班時數實在太高+無法準時下班很難有自己的生活+在外縣市無法無法陪家人,所以決定轉換跑道,找不太會加班的工作 收到桃園藝文特區某公司的面試邀約行政職位 和該公司的副理+副總面試,當時副總有說我的頭髮(特殊色)很特別,但沒關係不用染黑,然後說請我等候通知(錄取),薪水就是一般辦公室的行情,大概我原本的一半這樣 確定錄取後就和前公司提離職了,有被慰留但婉拒 前公司2/11辦離職,2/14到桃園這間公司報到 是我在新公司的第一天也是最後一天上班,呵呵 2/14報到,副理上午把我加進公司的line群組之後就收到上層的電話,問為什麼我頭髮是這個顏色,要求我染黑 然後他也很尷尬,因為面試的時候明明說沒關係...問我能不能配合? 我當下也很無言,我才剛去補染完不到一個月,顏色也還沒退掉,要染深色很容易卡色+等於有點白花錢...但前公司也離職了所以沒退路,只能答應了 副理就請我下午再跟人資小姐講大概什麼時候能染 結果下午,人資說老闆要我下班馬上去染黑 ????? 這樣完全不合理吧😅😅 我就說太趕了,希望能給我一點時間 之後人資又去和老闆談,回來之後說副總面試的時候有說叫我頭髮要染黑(???所以是我跟副理都耳朵有業障嗎 人資說因為公司業務上會接觸到外籍員工,那外籍員工是禁止染髮的,如果看到我這樣,他們會講話 所以希望我染黑之後三月再來上班 😅😅我當下就跟人資說,我這禮拜會去染,下禮拜一來上班可以嗎? 人資又去請示上層,之後回覆我說不用染了 請我再去找新的工作,因為老闆覺得我來上班頭髮沒染黑,應該是沒有準備好要工作 傻爆眼欸,什麼鬼😅😅 1.面試的時候副總說髮色沒關係,如果當時有說,那我就會在報到前去處理,而不會是今天這樣,而且我也願意配合了 2.我為了要到這間公司所以才婉拒前公司的慰留 這樣完全造成我的困擾啊 和人資小姐講了之後,她也覺得很無奈,一直說她很抱歉,之後說她再去問看看 下午五點,副總打電話來:說目前公司沒有缺人,因為作業上的疏漏,所以才會沒有通知我說不用來報到,也沒有多的預算再請新員工這樣 🦐🦐🦐🦐🦐 所以前面人資跟我講染髮的問題是??? 而且上午和副理學業務內容的時候,他還說很感動終於有人來幫忙??那公司不缺人?? 乾脆直接跟我說這樣沒有辦法配合,都比講一個很瞎的理由來的好,根本在羞辱人呵呵 然後公司人力銀行的職缺到現在還開著🙄 離開之後我真的氣到哭,根本就不是我的問題欸,而且我沒有不願意配合 出爾反爾的上層,當初還是你面試我進來的 出社會工作四年多,第一次遇到這麼不尊重人的公司上層(人資和副理都很好,正常人可溝通的那種) 回家副理還打電話給我說他也覺得很傻眼,公司怎麼會不缺人.... 呵呵反正就這樣,第一次到職日=離職日 瞎到爆,害我又要重找工作了,北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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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3-2 1. 勞基法第 11 條: 若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成立 (例:收到錄取通知信),除非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列之情事,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勞基法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 (第十六條) 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3. 就服法第 33 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4. 民法第 227 條: 若勞動契約成立,雇主片面悔約,勞工亦可以「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依照債務不履行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5.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爭議調解業務 03-3322101 分機6802-6803 6. 結論: 「不缺人」、「不能勝任」不是雇主單方面說的算,要有明確事證;若雇主非因「勞基法」第十一條之事由惡意解僱勞工,或有「就服法」第五條第一項羅列之情事而不錄用,請搜證後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檢舉 (民意信箱或發陳情公文 (請檢附相關事證));記得向雇主請領資遣費,若因雇主悔約 (勞動契約) 以致勞工權益受損,可以「民法」二百二十七條向雇主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