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在試用期被資遣?

同事跟我一樣8月初才上班,結果在上個禮拜,因為某些原因被公司知道有憂鬱症,所以被認為不適任,然後被資遣,而且是當天知道當天被說下禮拜不用再繼續上班。 主要是我看著她非常認真努力,而且也都有做好自己的工作。 公司要逼他自己簽離職單不是給非自願離職單。 她很錯愕,而且到最後還想爭取, 結果還是沒辦法。 想問遇到這個情況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希望各位友善發言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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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爬了文 說這種在合約約定試用期被資遣在多數司法機關上面是判說資方不需負擔資遣費的部分 但在行政機關只要勞工局認為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被告知不適任的情況下,不給資遣費將會開罰 雖然開罰的錢不會是我的 但有案例我就能申請失業給付 我問過就職中心了~ 即使被認為不適任也要給出合理的客觀解釋 你們可以試試看 檢舉的話勞工局那邊違反勞基法第17條最少也是開罰最少30萬 最多150萬 不知道我查的資訊對你有沒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