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次曝光
#請益 擅自扣績效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匿名
當初招募公告是寫績效每月2000,同一間公司的另一個工作是寫依照比例浮動發放約2000-3000
我的概念是你寫每月多少那不就是要完整的給予嗎?因為它並不是隨著工作達標還是怎樣才能領到,他就是薪資分出來的另一個項目名稱而已
現在說犯錯要扣錢,但扣超過一小時的薪水的三倍多,主管還用威脅的口氣說你不做就扣你錢,我跟人資反應過後他們前陣子才列了一張詳細的工作懲罰規章,裡面有提到「績效是浮動的」,但現在改這樣跟面試招募寫的方式不同,我可以主張他們詐騙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