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次曝光

#請益 擅自扣績效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當初招募公告是寫績效每月2000,同一間公司的另一個工作是寫依照比例浮動發放約2000-3000 我的概念是你寫每月多少那不就是要完整的給予嗎?因為它並不是隨著工作達標還是怎樣才能領到,他就是薪資分出來的另一個項目名稱而已 現在說犯錯要扣錢,但扣超過一小時的薪水的三倍多,主管還用威脅的口氣說你不做就扣你錢,我跟人資反應過後他們前陣子才列了一張詳細的工作懲罰規章,裡面有提到「績效是浮動的」,但現在改這樣跟面試招募寫的方式不同,我可以主張他們詐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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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招募公告上或是在合約內有寫的,且沒有寫會倒扣,有機會是被認為經常性薪資。 不可能入職前不解釋,入職後才告知的。 就算是工作手則也是要跟政府報備,不是公司想怎麼寫都可以。 主張詐騙是不可能的,記得蒐集證據,打去當地勞工局詢問,但是還是要先自己做功課查好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