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教保員午休調配?

在幼兒園職場上工作的老師們辛苦了! 可以請教老師們在園所的工時及中午休息實際是什麼情況嗎? 現在發現有遇到以下問題,要怎麼做才能合乎法規呢? 1.【加班費預算】-若都給加班費,預算勢必不足 2.【勞基法】-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7 條 1.幼兒園應依據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安排規律之作息。 2.幼兒園應視幼兒身體發展需求提供其點心,對於上、下午均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之幼兒,應提供其午餐,並安排午睡時間。 3.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二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 4.第二項所定午睡時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 老師們的午休是否為工作時間爭議很大,以非營利幼兒園所給的預算根本不夠(每月每人20小時光是午休就把預算花光了!!),若遇到要辦活動的話呢?預算夠給加班費也不是不行... 然,就算給老師午休,但還會有師生比的問題,若一位老師休(指的是離開現場工作環境),那班上就會只剩一位老師對24位小孩,這種情況下,職員或是特教助理(無教保員資格)是否能作為替代人力進班? 目前我園是12-14點間班上老師們各休一小時把時間錯開(但會形成師生比的問題),實際老師們也都還在班上~各自忙..... 現行規章、制度、考評等束縛,對幼兒園職場越來越綁手綁腳,根本無法體會到現場實行的難處,有沒有大大可以分享各園的做法呢?
留言
B1-1 1.大原則是看 各縣市主管機關(勞工局處)的解釋,所以有些地方對於中午未完成工作有另作函釋,依照該縣市函釋處理,最新的解釋函有"勞動部民國113年11月7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827號函",但文字歸文字,勞工與園方解讀立場不同,也會有不同的結果,所以詳情最終也要母會/園方有一個一致的立場(給加班費或不給)。 附帶一提,這種解釋函也常常推翻前一個解釋函,或者生出一個特別的解釋文字,所以~母會的法遵人員要很聰明。因為....確實非營利的營運成本加班費是無法支應中午時段的加班,就算母會想給也給不出來。 這邊要先知道,各縣市的勞檢標準不一,但保持一位警醒狀態的教保服務人員,這個中央有函示過給各縣市 比較沒爭議。 2.你的園所也一定是其他園所的問題,這種問題會在勞雇契約/工作規則中 解決,仔細的文字就不說了,但以上爭議點應該是可以寫在勞雇契約中,避免同仁後續對於模糊界線的加班認定有不同的結果。 包含因幼兒突發狀況而導致中午無法休息、因聯絡簿撰寫無法休息、因評量、教案種種相關文件撰寫可能導致的加班時數、因母會要求的自辦研習"強制"假日出勤、因專案輔導必須借助中午時段出來討論,甚至因口頭上的說明或者通知提醒或示範舉例這些短暫性說明也不算加班,僅有固定的課後留園、早值、行事曆有明定的會議與親職活動可列加班費,會計師那邊也才有憑有據審查加班費的發給是否正常,不然要掏空非營利幼兒園的營運成本其實也很簡單~~就是不斷的加班。 而勞雇契約明定的工作時間就是工時,未在勞雇契約明定的時間工作~比如早上7點我就來學校,是否就應該發7-8點的加班費? 但勞雇契約跟早值都沒安排老師7點就上班,怎麼能發給加班費,那是老師自己的行為。 中午午休園方已有明定休息1小時,老師不休息是老師的問題,如果說突發狀況也不是天天發生的事,可以讓警醒的老師一通電話給辦公室,讓園長或行政教保員來支援照顧或解決突發狀況。 而上午未完成的工作 比如吃飯就吃得很慢,那有兩種做法~ 警醒的老師跟還沒吃完飯或吃完還需要消化不能馬上睡覺的孩子坐一桌,另一種做法就是帶去辦公室跟園長一起吃(我們在睡前會拖地,為避免還在吃的小孩繼續掉飯粒的作法)。 所以中午的問題 其實很多園所都有配套,只差在如果老師都很年輕都不太會處理,就是辦公室支援的頻繁程度越高,也就有部分母會將會計職員的缺也聘具有"教保服務人員資格"的會計,而總帳拉回母會做,人員調度就更方便。 3.具有教保服務人員資格的人 可以進班看顧,這是法令上的文字,所以如同上述 辦公室至少編有園長、會計且多數還有行政教保員,如果會計也具有資格就會有三個待命人力,另外特教助理員我們也聘用 高職幼保科的老師當特教助理(認真看 現行條例是有調薪機制,月薪明年最高可達 196*23*8*1.2=43277 ),所以要找高職幼保科來當特教助理是可行的(且不用寫教案跟考評壓力),且非營利的特生很多~我們各班都配一名8小時的特教助理員。以上這些都能解決午休工時的問題~~~ 所以我們的老師確實中午睡得很徹底.....(老園所了,不用說太多 都會自己做完,不耽誤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