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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3條第2項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的關係是什麼

想請問能如以下的理解嗎: 結論:道交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是刑法第185-3條第2項的特別規定,當開汽車撞死人時,得加重1/2,惟若是騎機車撞死人,則不得加重。 推論:因為系爭刑法規定的規範主體為動力交通工具人駕駛人,亦即包含汽車、機車等,而系爭道交條例的規範主體卻明文列舉僅限於汽車駕駛人,故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因而得到上開結論。
mega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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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道交條例中汽車定義包含機車(道交條例第3條第8款)故汽機車均可適用刑法第185-3條和道交條例第86條 2. 實務上似乎是認為若構成刑法185-3,即優先適用刑法,不再適用道交條例86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研討結果),主要理由是避免重複評價。
B1(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