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0+次曝光

刑法第185-3條第2項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的關係是什麼

想請問能如以下的理解嗎: 結論:道交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是刑法第185-3條第2項的特別規定,當開汽車撞死人時,得加重1/2,惟若是騎機車撞死人,則不得加重。 推論:因為系爭刑法規定的規範主體為動力交通工具人駕駛人,亦即包含汽車、機車等,而系爭道交條例的規範主體卻明文列舉僅限於汽車駕駛人,故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因而得到上開結論。
megapx
megapx
留言
你可以去查今年好幾個國審字都用道交加重被上級審以重複評價撤銷 最具代表的應該是之前土城撞死所長那件,所以應該不是文中所理解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喔 道交的形同具文
B2(已編輯)